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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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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戚某某、袁某某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236号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戚某某,男,1980年9月19日出生。 被告人袁某某,女,1970年3月10日出生。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诉刑诉(2014)192号起诉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236号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80年9月19日出生。

被告人某某,女,1970年3月10日出生。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诉刑诉(2014)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某某、袁某某抢夺罪,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李迎慧、代理检察员马军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戚某某、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4年7月23日9时许,被告人戚某某、袁某某驾驶摩托车沿本市新华区平安大道路南自西向东行驶,经过平顶山市二高大门附近时,被害人周某某骑电动车在此经过,戚某某驾驶摩托车靠近周某某,袁某某伸手将周某某脖子上戴的金项链抢走,二人逃离现场。戚某某将金项链卖出,赃款二人挥霍。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周某某被抢夺的项链价值5114元。

二、2014年7月30日9时许,被告人戚某某、袁某某驾驶摩托车沿本市新华区平安大道路南自西向东经过西市场百花超市门口附近时,被害人李某某骑电动车在此经过,戚某某骑摩托车靠近李某某,袁某某伸手将李某某脖子上的金项链抢走,二人逃离现场。戚某某将金项链销赃,赃款二人挥霍。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某被抢夺的项链价值2440元。

三、2014年8月16日7时左右,被告人戚某某、袁某某驾驶摩托车经过本市新华区凌云路铁路桥附近时,被害人李某甲过马路在此经过,戚某某骑摩托车来到李某甲身后,袁某某伸手将李某甲脖子上的金项链抢走,二人逃离现场。戚某某将金项链销赃,赃款二人挥霍。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甲被抢的金项链价值3426元。

2014年9月4日,被告人威建军、袁某某在本市新华区沿河路绿水河畔宾馆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戚某某、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戚某某、袁某某均系在前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戚某某、袁某某均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戚某某、袁某某均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夺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7月23日9时许,被告人戚某某、袁某某预谋后,二人驾驶一辆银灰色雅马哈无牌摩托车沿本市新华区平安大道路南自西向东行驶,行至平顶山市二高大门附近时,被害人周某某骑电动车从此经过,戚某某驾驶摩托车靠近周某某,乘坐在摩托车后的被告人袁某某伸手将周某某脖子上戴的金项链抢走,后二人即驾摩托车逃离现场。戚某某将金项链销赃,赃款二人挥霍。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周某某被抢夺的金项链价值5114元。

二、2014年7月30日9时许,被告人戚某某、袁某某预谋后,二人驾驶一辆银灰色雅马哈无牌摩托车沿本市新华区平安大道路南自西向东经过西市场百花超市门口附近时,被害人李某某骑电动车在此经过,戚某某骑摩托车靠近李某某,乘坐在摩托车后的被告人袁某某伸手将李某某脖子上的金项链抢走,后二人即驾摩托车逃离现场。戚某某将金项链销赃,赃款二人挥霍。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某被抢夺的金项链价值2440元。

三、2014年8月16日7时左右,被告人戚某某、袁某某预谋后,二人驾驶一辆银灰色雅马哈无牌摩托车经过本市新华区凌云路铁路桥附近时,被害人李某甲过马路在此经过,戚某某骑摩托车来到李某甲身后,乘坐在摩托车后的被告人袁某某伸手将李某甲脖子上的金项链抢走,后二人即驾摩托车逃离现场。戚某某将金项链销赃,赃款二人挥霍。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甲被抢的金项链价值3426元。

2014年9月4日,被告人威建军、袁某某在本市新华区沿河路绿水河畔宾馆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戚某某的供述:2014年7月底或者8月初的上午,具体时间记不太清楚,大概上午时,我骑着踏板摩托车载着袁某某在西市场附近寻找抢夺目标,在西市场百花超市门口附近看到有个女的骑着电动车自西向东行驶,脖子上戴了一条金项链,我骑车从她背后经过擦肩时,袁某某伸手将那女的金项链拽下来,我俩骑车逃离现场。我把它卖给了在中兴路万家旁边一个回收黄金的店里,卖了1500元,这钱我和袁某某花了。2014年8月的一天上午,我和袁某某骑车经过平顶山市二高门口时,发现一个女的骑了辆电动车载着一个女孩自西向东沿平安大道路南行驶,我骑摩托车经过那个女的时,袁某某伸手将那女的金项链给扯了下来,我们快速的逃离现场。那条项链是条黄金项链,我把它卖给了中兴路万家商场附近的一个回收黄金项链的了,卖了1500元,我和袁某某把钱给花了。

我和袁某某抢夺时骑的摩托车是在2014年6月份购买的二手摩托车,当时花了500元,是银灰色踏板型的,雅马哈牌,已经在你们抓获我时扣押了。我们在被抓获的时候我身上携带了一条项链是黄金项链,带有一个吊坠,这个项链我也记不清哪里来的。

我们还作案过一起,在今年8月份的一天早上,我骑摩托车载着袁某某在凌云路与三七街交叉口附近抢了一个步行的女人项链,是袁某某伸手将那个女的脖子上的项链抢下的。多重记不清了,我把这个项链卖了1千多元钱,我不记得卖给谁了,只记得卖到中兴路万家商场附近。

2、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2014年8月份的某天早上,我丈夫戚某某骑着摩托车带着我沿凌云路往南走,走到三七街与凌云路交叉口时,看到一个30多岁有点胖的女子脖子上戴条黄金项链正步行往北走,于是就想给她抢走,威建军把摩托车掉头我们从那女的身后趁她不注意,我下手把她脖子上的黄金项链给扯了下来,然后没有停直接骑车往北沿凌云路跑了。黄金项链没有坠子,也不清楚多重,戚某某拿走卖了,不知道卖到什么地方了,听他说卖了一千五六百元,钱已经花完了。这次是戚某某骑着摩托车,我坐在摩托车后面,我下手抢的。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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