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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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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郝某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4号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9年6月9日出生。 辩护人贺锋,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诉刑诉(2013)第191号起诉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4号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6月9日出生。

辩护人贺锋,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诉刑诉(2013)第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昕、康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张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尹涛、被告人郝某某及其辩护人贺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郝某某在平顶山市新华区联盟路与体育路交叉口西雅图酒吧内,伙同他人持刀无故将被害人张某某头部等处砍伤。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4年9月17日,被告人郝某某主动到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投案。

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卢某某、尚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发被案经过、无前科证明、案发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中心现场平面示意图、调取证据清单、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情况说明、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平公物鉴(伤检)字(2014)5107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书证。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郝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依法在有期徒刑2-3年之间量刑。

被告人郝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愿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其辩护人贺锋辩称,1、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没有供述王某某有掂刀的事实,虽然与事实不符,但是被告人酒后记忆模糊,对他人的行为不关注,不能证实被告人隐瞒同案犯的犯罪事实而否认被告人的投案自首情节;2、被告人认罪悔罪,属偶犯,且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建议在4个月拘役和9个月有期徒刑之间量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郝某某在平顶山市新华区联盟路与体育路交叉口西雅图酒吧内,伙同他人持刀无故将被害人张某某头部等处砍伤。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4年9月17日,被告人郝某某主动到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投案。

另查明,被害人张某某当庭放弃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对被告人从重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郝某某供述:2014年7月20日夜晚大约22时许,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在联盟路祥龙湾门口看见贝贝的宝马车了,因为贝贝欠我的修车钱,我就从修理店里带着刀包出来,在西沿河路桥头见到王某某,我俩一块到祥龙湾门口下车,王某某在旁边看着刀包,我去祥龙湾找贝贝,结果没有找到。这时候王某某的两个伙计来了,我们就到西雅图我请他们三人喝酒。我背着刀包走到电梯口碰见吕某某带了约五六个人也来了,除了吕某某外别的人我不认识,然后我们一块就上楼了,到西雅图酒吧后我把刀包放到圆桌子下面,我就和王某某四人坐在一个小圆桌子上,王某某点的啤酒,然后我们四人开始喝酒,后来我去上厕所听见张某某在骂,我问他骂谁?张某某说骂你哩,然后我俩就开始对骂,互相推了两下,我就走了到小圆桌子旁坐下,张某某又出来骂我充数蛋,还有个服务生也骂我,我想打张某某没有打住,被人拉开了,然后我到圆桌旁从刀包里把刀拿出来一把,坐了一会,我看到骂我的服务生坐在吧台的椅子上,我拿着刀到他后面,向他头上打了一巴掌,接着又被人拉开了,张某某在吧台对面还在骂我,然后我就拿着刀想砍他,他一看我拿着刀,张某某就向厕所方向跑,我就在后面追着砍他,他跑到后门处我追上张某某,用刀背向张叶萌头上拍了一下,向他肩膀上用刀背砍了一下,接着后面追过来好多人,这些人就把我拉开了,王某某也拿着刀跟过来,但是他没有砍张某某,然后我到大厅站了一会就把刀放到包里了,王某某也把刀放到刀包里了,王某某打电话喊辆车,一会一个外号叫胖孩的男的开着白色的起亚智跑来接我俩,我俩就上了胖孩的车沿着体育路向矿工路方向走,在等红绿灯的时候被后面的人撞车了,我背着刀下车,王某某也下车就跑走了,王某某向哪里跑我不知道,我向矿工路方向跑,我跑到平煤医院东中信银行西门的地下室我把刀包扔在那里了,然后我就回修车店了。我刀包里面有一把砍刀,长度约半米,单刃带手柄,还有一个约半米长的木棍,别的没有了。当天我穿白色T恤,胸前有图案,马裤,耐克鞋,王某某当天穿个花T恤,到西雅图后他脱了,他胸前戴块玉石。我不知道啥原因,也不知道谁掀酒吧的桌子,也不知道王某某的刀从哪里来的。

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2014年7月20日23时许,我在新华区贵府楼华夏良子准备洗脚,这时候我接到我店里的服务生的电话说有人闹事,把店里的桌子也掀翻了,我就赶紧到西雅图酒吧,到店里后我是边走边打电话到了厨房,看到刘某某在和一个穿白色衣服的男子说话,我问刘某某店里发生啥事了,刘某某喝多了,他也说不清楚发生啥事了,这时候我在厨房接个电话,我准备出去的时候被一个穿着耐克运动鞋小胖孩堵住我不让我出去,他问我是谁,我说我是西雅图酒吧的老板,这个男的还是不让我出来,他问我叫啥,我说叫张某某,这个人就走了,我出来还在继续接电话,然后让服务员下班了,这时候听见刚才堵我的那个小胖孩在舞台边坐着骂我,我也没有理他,我就听见有人喊谁是张某某,我说我是,我又听见有人喊着砍他,接着一伙人就围过来了,我一看事情不对,我就想从后门离开,还没有来的及离开,就被这伙入围住了,我记得有个戴眼镜的男子推我一下,还用膝盖顶了我一下,有个带玉坠的男子手里拿着刀踢了我一脚还打了我一巴掌,我趁机就向后门方向跑,后面穿耐克鞋小胖孩的男子和带玉坠的男子手里拿着刀追着我砍,接着后面的人追上我拳打脚踢,随后被我店里的人拉开了,就不见拿刀的那两个人了。穿耐克鞋的男子为啥把我堵到厨房我不知道,我就不认识这伙人,喝酒的这两桌人我都不认识。他们拿的刀有八十公分长,单刃的砍刀,别的记不住了。

3、证人卢某某证言:我是西雅图酒吧的服务生,2014年7月20日22时许,刘某某的朋友吕某某来我们酒吧喝酒,他们一共来了约15人,吕某某坐在小卡桌子上了,这个小卡桌子大约坐了6个人,他们就开始一块喝酒,大约23时20分刘某某喊我过来给吕某某他们碰酒,我就过去准备给他们端酒,刚走到小卡的台阶上不知道谁突然向我右边脸扇了两巴掌,这个人还想打我时候,刘某某就制止不让打我,接着下面的人就有个人光背穿个白色裤子的男子骂刘某某充数蛋,光背穿白裤子的男子乱窜乱蹦的骂刘某某,吕某某不让他骂人,光背穿白色裤子的被人拉到大卡桌子上了,光背穿白裤子的男子又坐到大卡上一会不知道啥原因就把大卡桌子掀翻了,经理张娅山把我拉到办公室,我就一直在办公室呆着,后来发生的啥事情我就不知道了。是谁打我的我不知道,不知道为啥打我。不是光背穿白裤子的人打我的,是别人打我后,刘某某不让别人打我,这时候光背穿白色裤子的男子出来开始骂刘某某,被别人拉走了。光背穿白裤子的男子为啥掀桌子我不知道,酒吧里面的人是否和当晚喝酒的顾客发生矛盾我不知道,我没有和顾客发生矛盾。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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