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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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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14号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3月15日出生。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诉刑诉(2014)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14号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93年3月15日出生。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诉刑诉(2014)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抢劫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忻、李迎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本市新华区矿工路与体育路交叉口南20米VV酒吧门口,将牛某某等人停放在此的林海雅马哈牌两轮助力摩托车盗走,行至矿工路体育路交叉口西平煤检测中心附近被牛某某等人追上并当场抓获,期间陈某某为抗拒抓捕使用螺丝刀将牛某某腹部扎伤。经平顶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林海雅马哈牌两轮助力摩托车价格为4785元。

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陈某某户籍证明及供述、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被害人牛某某陈述、证人陈某甲、著某某、刘某某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作案工具照片、被盗摩托车照片、被害人牛某某伤情照片、陈某甲衣服破损照片、平顶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平价认鉴(2014)05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新华区矿工路与体育路交叉口南20米VV酒吧门口,将牛某某等人停放在此的林海雅马哈牌两轮助力摩托车盗走,当行至矿工路体育路交叉口西平煤检测中心附近时,被牛某某等人追上并抓获,在抓获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为抗拒抓捕使用螺丝刀将牛某某腹部扎伤,将陈某甲衣服划破。2014年10月15日,经平顶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林海雅马哈牌两轮助力摩托车价格为4785元。案发后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2014年10月10日下午2点多,我从我在李庄村租住的宾馆退完房出来,在体育路凯撒转了一圈,晚上在体育路姐弟俩土豆粉吃了晚饭,吃饭时喝了一瓶牛栏山二锅头酒,喝完酒,我上热度玩了,大概到晚上10点左右,我从热度出来,看见门口停了一辆黑色的摩托车,我就坐在上面休息,结果那个摩托车报警器不停的响,我当时也喝点酒,我把摩托车的报警器的连线拽断了,然后边上有个人说,再响你给它弄走呗,我当时想:弄走就弄走,我用我随身携带的拧子和螺丝刀将这辆摩托车的四维子拧断了,我就推着摩托车向北走了,走到体育路口不见不散网吧门口,我想试试看能不能骑,结果打不着火,我就继续沿矿工路路南往西走,大概走了30米左右,从后面过来七八个孩,拉住我说我偷他们摩托车,上来就打我,我就拿出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朝他们扎,后来有几个孩跑了,剩下3个孩把我摁住了。我用螺丝刀扎住一个孩的肚子了,扎破皮了。这些孩其中有两个孩我认识,一个叫小朱,一个叫黑蛋,大名不知道叫啥,都是在李庄租房子认识的。昨天晚上就我一个人,偷摩托车是我自己骑的,拧子和螺丝刀是我自己带的,是偷摩托用的。开始没想偷,后来那个伙计说弄走,我才想偷的。我身上带的刀是我的,平时防身用的,案发时我没有掏出来这把刀。

2、被害人牛某某陈述:那天晚上朋友“小白”过生日,我们相约一起到体育路热度酒吧玩,我们是晚上九点多去玩了不到一小时,我和陈一帆、著某某一块下楼准备走,发现我们来时骑的助力车不见了,车是刘某某的,但他今天晚上不在,是陈某甲借过来骑的,在热度酒吧一楼楼梯口放着,我们就喊谁偷摩托车了,这时有个路人,对我们说看见一个人推着摩托车沿着矿工路向西去了,让我们快追,我和陈某甲就爬到矿工路正西追,追到平煤检测中心西侧大门前,看见一个男人推着助力车往南走,准备进门,我们俩上去拉着他,说是我们的摩托车,不让他走,他说不是他偷的,并挣脱我们,在撕扯过程中,我感觉右腰腹部疼,这时候著某某也到了,我们说报警,这时那个小偷不知道从哪里拿了一把刀,右手握着,指着著某某说,不是他偷的,并准备上前扎著某某,著某某就往东跑,他就追,我也跟着跑过去,跑到见见不散网吧,著某某说你捅我吧,站在那里不动了,他也站那里了,但没有用刀捅,拿在手里,随后民警就到了,这时陈某甲说他的衣服被小偷扎破了,但没有受伤。我掀开我的衣服,发现右侧腹部有一道,流血了。车是刘某某的,但今天晚上不是他骑去的,黑色雅马哈牌助力车,什么型号我不知道。我右侧腹部受伤了,不知道怎么被弄伤的,当时感觉疼,被人没收受。著某某去以后他右手拿着刀指着著某某,我才发现他手里有刀。他右手握着,露出的刀刃有十来公分,刀把在他手里我看不见,刃有两三公分宽。著某某说他见过这个孩。

3、证人陈某甲证言:2014年10月10日21点30分左右,我和牛某某、杨某某、著某某相约到育路的热度酒吧玩,当时我骑着刘某某的助力摩托车带着杨某某,著某某、牛某某二人打车去的热度酒吧,我们四个人到后我把摩托车停在热度门口的人行道上,只锁了把锁就上楼了,我们玩了大约一个小时左右从热度出来,著某某拿着摩托车钥匙,按遥控器没有听到声音,路边超市一个三十多岁的男子说,有人推个摩托车向西去了,没有多远你们追还能追上,我和牛某某、著某某一起向西追,追到矿工路平煤煤炭交易所大厅西边的高层下边,我们追上了一个二十岁左右的男子,他推着我们的摩托车,我们三个人拉住不让他走,他挣脱着要走,双方撕扯,我看见他从右口袋掏出一把红色的起子乱抡,这时他叫著某某说,小著这车不是我偷的,是我伙计偷的让我来推,著某某说你把起子先收起来,这时牛某某已报过警,我看局势稳定了,著某某拉住那个小偷,我就去热度找接警的警察,因为当时报警时说的急,只说热度酒吧丢摩托,我接住警察后无意发现我的白T恤被那个孩扎破了,随后我们和警察一起把小偷带回派出所。我看到小偷拿的是一把红色的起子,大约有二十公分长,当时我没看到他有其他工具,后来发现他身上还有一把黑把能折的单刃刀,是警察从他身上发现的。我的衣服被他扎破了,当时他抡起子时,我听到牛某某叫了一声,你还拿起子扎我,后来知道牛某某肚子被扎伤了。摩托车是黑色雅马哈无牌照,无牌照助力车。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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