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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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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218号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狄某某,男,1974年6月5日出生。 诉讼代理人马延坡,系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人李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218号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狄某某,男,1974年6月5日出生。

诉讼代理人马延坡,系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人某某,女,1984年10月20日出生。

辩护人程雷,系河南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4)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狄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昕、代理检察员康薇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狄某某的诉讼代理人马延坡、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程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日18时许,被害人狄某甲、狄某某因房屋纠纷带人来到本市培新街2号院8号楼被告人李某某家,因言语不和在楼梯口对李某某的父亲李某甲(另案处理)进行殴打,李某甲被逼退至楼洞内,后李某甲用楼洞内摆放的碎玻璃块儿乱甩,狄某某、狄某甲胳膊及腿部受伤,狄某某被打倒在地,被告人李某某听到吵闹声下楼后,拿啤酒瓶照狄某某的头上砸,致狄某某头部受伤。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狄某某头顶部、左小腿的损伤符合较锐利物体致成的特征,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狄某甲左肩胛区、左上肢的损伤符合较锐性物体致成的特征,余处损伤符合钝性物体致成的特征,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李某某右腕部、右手虎口处、右手中指掌侧掌指关节的损伤符合较锐利物体致成的特征,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8月6日在本市平安大道与体育路交叉口附近被公安干警抓获归案。

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狄某某、狄某甲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甲、证人季某某、茹某某、徐某某、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证言、被告人年龄证明、抓获经过、无前科证明、情况说明、关于狄某某、狄某甲与李某甲房屋纠纷的行政案件证据材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情照片、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诊断证明书、鉴定人资格证书、视听资料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狄某某诉称,2014年7月2日下午,狄某某与其大哥狄某甲与被告人李某某之父李某甲产生口角并发生撕扯,李某甲冲入楼道抱起一块玻璃将狄某某的小腿扎伤致使原告无法站立,后被告人李某某手持两个空玻璃瓶子朝狄某某头部猛砸,造成狄某某头部多出伤口,当狄某某勉强拿出手机准备拨打求助电话时,被告人李某某又将狄某某手机抢走并摔碎在地。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狄某某头顶部、左小腿的损伤符合较锐利物体致成的特征,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狄某某要求被告人李某某赔偿医疗费9550.18元、误工费29710元、护理费11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营养费140元、交通费200元、手机损失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共计94134.18元。以上诉讼请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狄某某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医疗费票据、住院病历、住院清单等。

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程雷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无异议,但对附带民事部分辩称符合法律规定的诉求自己愿意赔偿,赔偿数额以正规票据为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赔偿。

经审理查明,狄某甲与被告人李某某之父李某甲因房屋买卖产生纠纷。2014年7月2日18时许,被害人狄某某与狄某甲等人来到本市培新街2号院8号楼被告人李某某家,因言语不和在楼梯口对李某某的父亲李某甲(另案处理)进行殴打,李某甲被逼退至楼洞内,后李某甲用楼洞内摆放的碎玻璃块儿乱甩,狄某某、狄某甲胳膊及腿部受伤,狄某某被打倒在地。被告人李某某听到吵闹声下楼后,拿啤酒瓶照被害人狄某某的头上砸,致狄某某头部受伤。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狄某某头顶部、左小腿的损伤符合较锐利物体致成的特征,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李某某右腕部、右手虎口处、右手中指掌侧掌指关节的损伤符合较锐利物体致成的特征,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案发当天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2014年7月31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按时到公安机关后,当日由公安机关给被告人李某某办理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再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狄某某受伤后在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住院治疗14天,医疗费为9551.07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014年7月2号下午6点左右下班回家,然后有20分钟左右,我趴房窗户一看,然后我就看见狄某某,狄某甲,还有三四个孩在那打我爸李某甲,然后我就赶快上屋里,先给我老公刘书军打电话,然后又打了110报警,然后我就下去了。我下去的时候看见一堆人围着我爸李某甲撕扯,狄某甲拿着刀,然后我开始拉架,然后我的手被狄某甲划流血了,之后那三四个孩就跑了。之后就等110过来了。我没有听见我爸和狄某甲他们在楼下吵什么,只是听见他们说话大声,但是没有听见具体说的什么。我下楼以后没有动手。下楼的时候我手里没拿东西。公安机关去的时候我手里拿的啤酒瓶子是我在楼道口捡的啤酒瓶子。地上的碎啤酒瓶子是怎么回事我不知道。地上的碎玻璃是怎么回事我不知道。我下楼的时候我父亲李某甲跟他们动手没有我没看见,当时情况比较乱。我爸李某甲手里没有拿东西,地上碎的蓝色窗户玻璃怎么回事我不知道。我的双手受伤了,我爸李某甲右胳膊也受伤了,浑身疼。他们受伤没有我不知道。打完架我才捡的瓶子。对方动手有狄某某、狄某甲和一个平头的瘦瘦的低低的,还有一个偏分头,这个孩又白又高。还有一个30多岁的男的其他都没看见。我没有动手。我下楼的时候看见他们五六个人用拳头打我爸李某甲的头,我爸在那又是躲又是挡。我爸没还手。狄某甲手里拿着刀,什么刀没有看清,长宽、都不知道。公安机关去的时候狄某某和狄某甲流血是怎么回事我不知道,我没有看见。谁打的120我不知道,不是我打的。双发打架是因为房屋纠纷。

2015年1月28日当庭供述称案发当时自己拿啤酒瓶砸狄某某头部了。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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