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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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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樊某某盗窃、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20号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某,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诉刑诉(2014)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某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20号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诉刑诉(2014)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盗窃罪、抢劫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迎慧、代理检察员马军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盗窃

1、2014年1月4日14时许,被告人樊某某骑着自己的自行车进入平顶山市湛河区神马大道华利小区,在9号楼4单元楼梯口,樊某某用自制的扳手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单元口的一辆深蓝色捷马牌折叠自行车车锁拧开,将自行车盗走。

2、2014年1月6日15时许,被告人樊某某再次来到华利小区,用用自制的扳手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9号楼下捷马折叠自行车车锁拧开盗走,将车子存放于平顶山市东风路与沁园西路交叉口九头崖超市门口。

3、2014年1月6日15时许,被告人樊某某盗窃被害人王某某捷马牌自行车成功后,又步行回到华利小区,将被害人贾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捷马牌自行车盗走,在出华利小区大门时,被小区保安当场抓获。经平顶山市湛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王某某和贾某某被盗自行车共计价值人民币812元。

二、抢劫罪

2014年10月9日19时许,被告人樊某某来到平顶山市建设路与开源路交叉口西南角农机公司家属院二楼平台上,用随身携带的剪线钳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的泰克牌自行车车锁撬开,被李某某当场发现,李某某上前去抓樊某某,樊某某为逃跑将李某某左手咬伤,在二人倒地撕扯过程中,樊某某被出警民警抓获归案。经现场搜身,从樊某某腰间搜出折叠刀一把。经平顶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168元,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樊某某随身携带的折叠刀被认定为管制刀具。

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贾某某、何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证人郭某某、赵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樊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证明材料、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盗自行车发票、管制刀具认定书、情况说明、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樊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抢劫罪,请求数罪并罚依法判处四至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樊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抢劫罪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盗窃罪

1、2014年1月4日14时许,被告人樊某某去到平顶山市湛河区神马大道华利小区,在9号楼4单元楼梯口,樊某某用自制的扳手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单元楼口的一辆深蓝色捷马牌折叠自行车车锁撬开,将自行车盗走。该自行车被盗窃后丢失,案发后被告人樊某某赔偿被害人何某某现金人民币500元。

2、2014年1月6日15时许,被告人樊某某再次去到华利小区,用自制的扳手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9号楼下捷马折叠自行车车锁撬开盗走,将车子存放于平顶山市东风路与沁园西路交叉口九头崖超市门口,又返回该小区盗窃。经平顶山市湛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448元。案发后,该自行车已发还被害人王某某。

3、2014年1月6日15时许,被告人樊某某盗窃被害人王某某捷马牌自行车成功后,又步行回到华利小区,将被害人贾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捷马牌自行车盗走,在出华利小区大门时,被小区保安当场抓获。经平顶山市湛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64元。案发后,该自行车已发还被害人贾某某。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樊某某自制扳手一把,剪线钳一把。

二、抢劫罪

2014年10月9日19时许,被告人樊某某去到平顶山市建设路与开源路交叉口西南角农机公司家属院二楼平台上,用随身携带的剪线钳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的泰克牌自行车车锁撬开,被李某某当场发现,李某某上前抓住樊某某,樊某某为逃跑将李某某左手咬伤,在二人倒地撕扯过程中,樊某某被出警民警抓获归案。经现场搜身,从樊某某腰间搜出折叠刀一把。经平顶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168元,案发后,该自行车已发还被害人李某某。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被告人樊某某随身携带的折叠刀为管制刀具。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樊某某剪线钳一把。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樊某某供述,证实自己在2014年1月4日、6日在华利小区偷了3辆折叠自行车,2014年10月9日在新华区农机公司家属院内盗窃一辆自行车,在被害人发现后,为挣脱逃跑将被害人手部咬伤。

2、被害人何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1月4日下午自己的自行车在所居住的平顶山市湛河区神马大道华利小区被盗,看完监控发现了偷车男子,两天后自己接到电话说偷车男子在小区被抓住了,回到小区就认出了偷车男子。

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1月6日下午将自己的自行车停放在华利小区,当日晚上发现被盗。

4、被害人贾某某陈述,证实自己正在上班,接到邻居电话称其自行车被偷了,偷车人被抓了,回家后看见被盗的自行车和偷车的人。

5、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实自己在2014年10月9日晚上7点多回家时发现一男子在偷自己的自行车,上前抓捕该男子时该男子为了逃跑将其手咬伤。后来110赶到现场,公安民警将该男子抓获,并从其腰里搜出一把刀。

6、证人郭某某(华利小区门卫)证言,证实何某某告诉自己他的自行车被盗,自己查看监控录像后发现了偷车男子,两天后自己发现该男子又来到小区先后偷了两辆自行车,在偷完第二辆后自己将其拦住。

7、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自己看到一个男的坐在另外一个倒地的男的身上,并说倒地男子偷了他的自行车,还把他的手咬伤。

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樊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

9、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樊某某系被抓获归案、无投案自首情节。

10、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樊某某犯抢劫罪,于2002年10月17日被卫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5年5月23日刑满释放。

另有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一组、被盗自行车发票、情况说明、收条、管制刀具认定书、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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