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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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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芬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780号 罪犯李玉芬,女,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2012年7月11日作出(2012)镇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李玉芬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780号

罪犯李玉芬,女,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2012年7月11日作出(2012)镇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李玉芬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没收个人部分财产1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47461.72元、港币10000元、价值11600元梅花牌女士手表一块,已全部缴纳。刑期自2011年12月27日起至2021年6月26日止。判决生效后,2012年9月27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李玉芬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10月至2011年12月,李玉芬在担任西峡县委常委、宣传部长,新野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内乡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96次非法收受68人钱物,合计人民币241000元、港币10000元和梅花牌手表一块。该犯有立功和坦白表现,已全部退赃。

罪犯李玉芬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3年8月获得记功;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7月和11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监狱级积极分子。自2013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较差、优秀、优秀。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玉芬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玉芬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7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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