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708号 罪犯戚花宇,女,196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5日作出(2009)卫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戚花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08年10月22日起至2021年10月2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7月30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5月12日对戚花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3年5月23日对戚花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戚花宇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0月20日,戚花宇为贩卖毒品从他人手中购买42克海洛因、370.5克毒品底料,双方交易完毕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又在其住处查获未卖出的27.44克海洛因、172.5克毒品底料等,案发后毒品已追缴。该犯犯罪未遂,系主犯。 罪犯戚花宇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4年5月、11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自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一般、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戚花宇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戚花宇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9年9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