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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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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玉荣拐卖妇女、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657号 罪犯曹玉荣,女,1965年7月6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9日作出(2011)南召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认定曹玉荣犯拐卖妇女罪,判处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657号

罪犯玉荣,女,1965年7月6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9日作出(2011)南召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认定玉荣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1年7月26日起至2016年7月2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2月2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曹玉荣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3月份,曹玉荣丈夫陈某从他人处买回一缅甸籍妇女给其儿子当媳妇。后因该妇女嫌弃其儿子是个哑巴而不愿与其生活,2011年4月13日,经他人介绍,曹玉荣将该妇女以42000元价格卖给他人为妻。2011年4月28日,该妇女逃跑并到公安机关报案。

罪犯曹玉荣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3月获得记功;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罚金3000元已缴纳。自2012年下半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一般、良好、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曹玉荣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曹玉荣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8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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