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760号 罪犯朱玉峰,女,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5日作出(2010)商梁刑初字第407号刑事判决,认定朱玉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09年12月6日起至2020年12月5日止。宣判后,朱玉峰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5日作出(2010)商刑终字第2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3月18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对朱玉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朱玉峰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7月至2009年4月期间,郭德强、朱玉峰以可以承揽到建设工程为由,骗取了被害人杨某等三人73万元,后朱玉峰退还三被害人29万元,该犯系主犯。 罪犯朱玉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4年4月、9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4年1月、2015年1月各获得监狱级积极分子1次;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底每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朱玉峰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玉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9年8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