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722号 罪犯李东红,女,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职工。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3日作出(2009)卫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东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8年11月13日起至2018年11月1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9月17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5月12日对李东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1月29日对李东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李东红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因和其同居人赵某有争执并被烧伤,赵某又和其他女人同居对其不闻不问,导致对赵某怀恨在心。2008年11月11日凌晨3时许,李东红为报复杀死赵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10升汽油到赵某租住处从门缝倒入并点燃,引起大火,致赵某之子轻伤、苏某重伤。该犯投案自首,犯罪未遂。 罪犯李东红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和10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2014年1月和2015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3月9日被鉴定为残犯。自2013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东红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东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2015年8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