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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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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宏平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757号 罪犯李宏平,女,1962年7月14日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南宛刑初字第5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宏平犯故意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757号

罪犯李宏平,女,1962年7月14日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南宛刑初字第5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宏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11日起至2015年11月10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2013)南刑少终字第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6月20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李宏平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李宏平、陶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桑某过纠纷,两人经商议,由李宏平出钱,陶某负责雇凶殴打桑某。陶某找王某殴打桑某。2011年11月25日王某多人持钢管、刀等对桑某头、上身、右手腕砍打,致桑某重伤。该犯系主犯,自愿认罪。同案犯赔偿桑某损失165000元。

罪犯李宏平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6月获得记功;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上下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宏平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宏平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5年7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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