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665号 罪犯李小双,女,196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0日作出(2011)驻刑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小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李小双二人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5842.42元,刑期自2010年7月12日起至2025年7月11日止。宣判后,李小双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4日作出(2011)豫法刑四终字第19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9月2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李小双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李小双和周某系前后邻居,双方因宅基地积怨已久。2010年7月11日19时许,李小双因琐事与周某、刘某母女发生争吵并厮打,李小双丈夫刘某从屋内持一木板冲出,击打周某及刘某头部,将二人打倒在地,致周某当场死亡,刘某重伤。而后,刘某又返回家中拿出裁纸刀,砍击周某儿子刘某某的头面部及上肢,致其当场死亡。之后,两人逃跑,后投案。该犯系从犯。 罪犯李小双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记功。自2013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一般、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小双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小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4年12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