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676号 罪犯李慧,女,198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0日作出(2007)焦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李慧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5日作出(2007)豫法刑三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7年12月5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0日对李慧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0年8月10日起至2029年2月9日止。本院于2013年1月29日对李慧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李慧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李慧在父母离异后随母亲生活,二人关系时常不合,自杀被救后深感孤单,母亲对其不关心,便产生给其母投毒生病后便可待在家中的想法,2006年10月上旬购买毒鼠药后对母亲饭碗投毒,致使母亲出现头晕、恶心症状。母亲病愈后一如既往。10月25日李慧再次投毒,导致其母亲中毒身亡。该犯案发后主动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罪犯李慧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2014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4月获得省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慧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慧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6年5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