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李振丽非法行医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720号 罪犯李振丽,女,198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0)房刑初字第5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振丽犯非法行医罪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720号

罪犯李振丽,女,198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0)房刑初字第5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振丽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李振丽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29239元。刑期自2010年9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月17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对李振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李振丽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3月份开始,李振丽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变更行医注册地情况下,在北京市房山区某工地宿舍非法开办诊所。2010年5月14日18时许,丁某因肚子痛到该诊所就医,被李振丽诊断胃病治疗后离开。当日20时许,丁某发生昏迷,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李振丽的误诊与丁某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负次要责任。

罪犯李振丽在考核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4年1月、5月和10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4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4月获得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底每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优秀、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振丽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振丽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6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