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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梅艳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695号 罪犯李梅艳,女,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日作出(2008)安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梅艳犯故意伤害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695号

罪犯李梅艳,女,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日作出(2008)安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梅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000元。刑期自2007年12月2日起至2022年12月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11月20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1月28日对李梅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5月23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李梅艳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李梅艳怀疑丈夫与本村杨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07年12月1日在回家路上遇到杨某之夫,两人发生口角。李梅艳回到家后,听到自家后窗玻璃被砸,便认为是杨某之夫所为,便到村干部家反映情况。从村干部家出来时遇到杨某,二人发生争吵,杨某用砖头将李梅艳面部砸伤,李梅艳便往家跑,途中朝杨某之女王某面部击打一拳,当跑到一百货店时与追来的杨某、王某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李梅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杨某、王某刺伤,杨某经抢救后无效死亡。李梅艳有自首行为,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审理期间,被告人家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罪犯李梅艳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4年5月、11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自2013年下半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梅艳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梅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9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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