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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霞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739号 罪犯潘霞,女,196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7日作出(2010)驻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潘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739号

罪犯潘霞,女,196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7日作出(2010)驻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潘霞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08年10月23日起至2023年10月22日止。潘霞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8日作出(2010)豫法刑一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6月24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10月12日对潘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潘霞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9月至2008年9月,潘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名下的两笔共计14万元存款冒领用于贷款或自己使用;编造多种虚假理由,并许以高息向他人借款,骗取被害人杨某等26人225.65万元案发前未归还。

罪犯潘霞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8月、2014年1月、6月和11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2年下半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一般、良好、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潘霞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潘霞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1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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