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687号 罪犯向玉英,女,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6日作出(2010)湖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认定向玉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2000元。刑期自2010年6月18日起至2016年6月1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0月20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向玉英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2月14日,同案犯将李某骗至三门峡参加传销,李某不同意。向玉英先后安排两人对被害人进行看管至19日。由于李某仍拒绝加入传销要求离开,该犯将情况汇报至刘某,后刘某等三人对李某进行恐吓、殴打、索要钱财。李某被迫说出自己的银行卡密码,刘某安排人员从银行卡取款17000元,将其中200元返还给李某并放走李某。该犯系从犯。 罪犯向玉英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2月获得记功;2013年5月、11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9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5月5日罚金已缴纳。2012年下半年至2014年底每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良好、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向玉英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向玉英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7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