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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文苹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733号 罪犯高文苹,女,195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8日作出(2009)陕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认定高文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733号

罪犯高文苹,女,195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8日作出(2009)陕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认定高文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刑期自2009年5月14日起至2022年5月1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5月26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10月12日对高文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高文苹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6月至2009年5月间,高文苹虚构自己认识领导,可安排工作为由,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共计30.02万元,案发后退还赃款7.3万元。

罪犯高文苹考核期内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10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自2012年下半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良好、良好、较差、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高文苹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文苹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0年10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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