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二七刑初字第412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常录,男,196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因涉嫌贪污于2013年4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8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3)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常录犯贪污罪,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吉利多、代理检察员朱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常录及其辩护人刘德法、平莲到庭参加了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以补充侦查为由,于2013年11月15日、2014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并被本院准许。审理过程中,因本案系取证困难的复杂案件,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10月15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陈 君 审判员 金永毅 审判员 张 倩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