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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二七刑初字第185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施某某(外号大嘴),男,1980年4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9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13日被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二七刑初字第185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外号大嘴),男,1980年4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9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12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12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4)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盗窃罪,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凡、被告人施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8月29日2时30分许,被告人施某某在郑州市二七区火车站广场北出站口附近,乘被害人李某熟睡之机,将李某放在口袋内的3400元人民币盗走。现赃款未追回。2013年9月6日,公安人员接匿名电话举报称被告人施某某实施了上述扒窃行为,公安人员于当日在郑州市二七区火车站广场将被告人施某某抓获,经讯问,被告人施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扒窃事实。后被告人施某某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9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

2013年12月2日13时10分许,被告人施某某在郑州市二七区大同路2路公交车站牌处,乘被害人何某挤公交车不备之机,将何某放在挎包内的钱包(内有人民币1200余元)盗走。当日公安人员接报案后,通过监控录像认出被告人施某某并于14时将其抓获。后被告人施某某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12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现赃款未追回。

2013年12月15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施某某在郑州市二七区大同路32路公交车站牌处,趁被害人程某挤公交之机,将程某放在口袋内的钱包(内有人民币230元)盗走。被告人施某某在逃跑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现赃款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施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及赃款赃物照片;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害人李某、何某、程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第三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施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应系犯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施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多次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施某某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1、被告人施某某在前两次扒窃中系犯罪既遂,第三次扒窃系犯罪未遂,既遂与未遂属同一量刑情节,应以盗窃罪既遂处罚,未遂部分作为量刑情节酌定从重处罚;2、被告人施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3、被告人施某某因涉嫌盗窃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实施盗窃行为,其主观恶性较深,可对其酌定从重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被告人施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取保候审期间不折抵刑期。即自2013年9月6日起至2014年11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施某某退赔被害人李红军人民币3400元,退赔被害人何软玲人民币1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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