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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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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李某乙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二七刑初字第512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玩忽职守于2013年8月26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10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二七刑初字第512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玩忽职守于2013年8月26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10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玩忽职守于2013年8月26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10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萌,河南志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3)4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甲李某乙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石敬、王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及其辩护人王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身为负有二七区马寨镇农业服务中心农机购置补贴监管审批工作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未严格按照农机补贴实施方案中的资格审查的规定开展工作,导致国家农机补贴款大量被骗取。

一、2011年5月,郑州三中收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中公司)的销售经理李某丙借用马寨镇张河村李某丁、臧国进、张遂志、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甲、刘某甲、张辉鹏、张某己等村民的身份证,到马寨镇农业服务中心找到被告人李某甲,其在上述购机用户均没有到场接受审核的情况下,就在购置申请表上盖上马寨镇农业服务中心的公章,导致李某丙以上述人员名义购买了享有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的4LZ-2收割机10台(每台补贴2.5万元人民币),造成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款损失达25万元。

二、2011年5月,二七区马寨镇农民臧某甲借用二七区马寨镇杨寨村臧某乙、臧某丙、孙某、刘某乙的身份证,打电话找到被告人李某甲,在上述人员均没有到场接受审核的情况下,其授意被告人李某乙在购置申请表上盖章,被告人李某乙在没有审核的情况下就在申请表上盖章,后臧某甲以上述人员名义购买享有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4台(每台补贴金额是2.5万元),造成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款损失达10万元。

三、2012年5月,二七区马寨镇农民臧某甲通过借用二七区杨寨村陈某、臧某戊、臧某丁、刘某丙、孔某的身份证,直接找到被告人李某乙,其在上述人员均没有到场接受审核的情况下,在购置申请表上盖章,后臧某甲以上述人员名义购买享有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5台(每台补贴金额是4.5万元),造成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款损失达22.5万元。

四、2012年9月,二七区马寨镇农民臧某甲通过借用二七区杨寨村孔某、李某戊、刘某丙的身份证,找到被告人李某乙,其在上述人员均没有到场接受审核的情况下,在购置申请表上盖章,后臧某甲以上述人员名义购买享有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3台(每台补贴金额是2.6万元),造成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款损失达7.8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相关书证材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李某乙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四起事实无异议,但认为:1、第二起指控的犯罪事实李某乙没有参与;2、第三起指控的犯罪事实系李某乙根据被告人李某甲的授意下才在没有审核的情况下在申请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上盖的章;3、被告人李某乙犯玩忽职守罪的证据不足,李某乙无罪。

经审理查明:

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二人身为负有本市二七区马寨镇农业服务中心农机购置补贴监管审批工作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未严格按照农机补贴实施方案中要求对购机者本人及身份原件进行核对的资格审查规定开展工作,导致国家农机补贴款大量被骗取。

一、2011年5月份,郑州三中收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中公司)的销售经理李某丙借用马寨镇张河村村民李某丁、臧国进、张遂志、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甲、刘某甲、张辉鹏、张某己等人的身份证,到马寨镇农业服务中心找到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李某甲在上述购机用户均没有到场接受审核的情况下,就在购置申请表上盖上由其暂时保管的马寨镇农业服务中心的公章,导致李某丙以上述人员名义购买了享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的4LZ-2收割机10台(每台补贴2.5万元),共造成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款损失达2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明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一)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证明了2011年5月份,本市二七区农机站站长王某甲给其打电话说,有个叫李某丙的人去找其盖公章,已经给区里说过了,后来一个自称李某丙的男子拿着十份购置补贴申请表来找他,他在申请表上盖了章。

(二)证人李某丙(系三中公司生产部采购员)的证言,证明了其按照公司负责郑州地区销售工作的张静的安排从2010年至2011年期间,先后三四次通过马寨镇村民李某丁找认识的农民,给每个农民一些好处费,让农民去区农机站领购买国家补贴农机申请表,再到村里盖章,后由二七农机站工作人员给购买农机的农民拍照人机合影,以他们的身份购买国家补贴农机。后来这些补贴都由郑州市农机局拨付给三中公司了,总额大约有40余万元,张静从每台机器中提成1000元。后其把这14台农机都卖给省内的农民,具体是哪里的其记不清了,但不是购机补贴协议上写的李某丁找的那部分人员。张静给了其五六百元好处费。

(三)证人李某丁证言,证明了其从未购买过农业机械设备,但三中公司的一个负责销售的李某丙经理让其找几个身份证购买农机设备。2011年5月份,李某丙让其借用了张某己、张辉鹏、张某丁、张某甲、刘某甲、张某丙、张某乙、张遂志、臧国进和其本人共10个人的身份证。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农业服务中心的印章其不知道是如何盖上去的,这些人本人也都没有去过二七区马寨镇农业服务中心。后其几人按照李某丙和二七区农机站工作人员的要求在购机申请表中签了名字并按了手印,当时表中是没有盖章的,其只负责签名。后来李某丙让其通知购机户到三中公司进行人机合影,其就通知了上述九人,一起到了三中公司办公楼西南边的展厅内,当时农机站去了三个人,二女一男,农机站工作人员让其十个人轮流在一台4LZ-2收割机农机前拍照合影。农机站工作人员没有给其打电话回访,也没有人去过家里询问有关购买农机和维修使用的情况。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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