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二七刑初字第88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臻(曾用名曹波涛),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年9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10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刘中光,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臻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臻及其辩护人刘中光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补充侦查为由,于2014年3月14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予以准许。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15日8时许,被告人曹臻在本市二七区南三环与碧云路交叉口北100米路东的慧邻超市,手持菜刀朝被害人韩某身上和头部连砍数十刀,后被他人制止并将其菜刀夺下。经鉴定,被害人韩某头部、右尺骨之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公安机关接报警后赶至现场将被告人曹臻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曹臻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系犯罪未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曹臻及其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曹臻在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不完整,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系被诱供所得,应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2、被告人曹臻虽持菜刀砍人,但并未伤及被害人要害部位,无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且被告人曹臻系怕被害人韩某持刀反抗而先实施的砍人行为,系正当防卫;3、被告人曹臻案发时被姐姐曹某劝阻后,未做任何反抗,在案发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到来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4、被害人韩某对犯罪发生有重大过错。综上所述,建议对被告人曹臻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曹臻因怀疑妻子焦利娥有外遇而提出离婚,二人于2013年9月12日办理了离婚手续。2013年9月14日晚上其在姐姐曹某家借宿,住在其前妻焦利娥原来在曹某家超市帮忙时住过的房间,发现焦利娥的QQ号和密码,通过QQ聊天内容,发现焦利娥在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姐夫韩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决定用刀砍死韩某。 次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曹臻从厨房里找到一把菜刀,并在墙上的瓷砖上将刀的正反面都磨了五六下,后揣刀直奔其姐家开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南三环与碧云路交叉口北100米路东的慧邻超市。其走进超市先对着正坐在收银台前的韩某进行辱骂,后直接掂刀往韩某头部和身上砍了数十刀。韩某用胳膊挡刀,被砍倒在地,后边躲边跑到超市门外,曹臻又持刀追着往韩某背上砍了几刀。围观群众朝曹臻面前扔了一根木棍,其弯腰用左手把棍子捡起来,此时曹某赶到,伸手抓住其拿刀的右手不让其继续砍,附近执勤的交警也赶来阻止,后被告人曹臻在现场被接报警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经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韩某头部、右尺骨之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一、被告人曹臻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了其因怀疑妻子焦利娥有外遇而提出离婚,二人于2013年9月12日办理了离婚手续。2013年9月14日晚上其在姐姐曹某家借宿,住在其前妻焦利娥原来在姐姐家超市帮忙时住过的房间,从该房间内焦利娥的一个女式包内找到她的QQ号和密码,用韩某的电脑登陆她的QQ号,发现焦利娥正用手机上QQ与韩某聊天,通过电脑上同步显示的聊天内容,其发现二人有私情,遂又冒充韩某的QQ名与焦利娥聊天,更印证了焦利娥在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姐夫韩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决定掂刀砍死韩某。到了第二天早上7时许,其从厨房里找到一把菜刀,并在墙上的瓷砖上将刀的正反面都磨了五六下,后揣刀直奔姐家开的惠邻超市,其走进超市对着正坐在收银台前的韩某大喊:“你不是人,你个畜生”,韩某骂其不是人,其就把刀掂出来朝韩某劈头盖脸砍过去,韩某伸出双手挡刀。其朝韩某的头部和胳膊砍了很多刀,他身上流血了,边躲边往门外跑,其拿着刀又朝他背上砍了几刀,边砍边数落他的恶行,围观的群众没有人阻止其,还有人朝其面前扔了一根木棍,其弯腰用左手把棍子捡起来,此时其姐姐曹某赶到,伸手抓住其拿刀的右手,其不忍心让姐姐难受就站在原地不动了,110和120的车也过来了,其遂被抓获。 二、公安机关提取的金色阳光(焦利娥的QQ名)与天使之翼(韩某的QQ名)的QQ聊天记录及被告人曹臻冒充韩某的QQ名与焦利娥的QQ聊天记录,证明了焦利娥在与被告人曹臻婚姻存续期间与被害人韩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与被告人曹臻的供述相互印证。 三、被害人韩某的陈述,证明了案发时,其在惠邻超市收银台前坐着,被告人曹臻到超市里先骂其,后从身上抽出一把菜刀往其头上砍,其用双臂挡刀,曹臻就用刀往其身上猛砍,此时其表妹陈冲吓得往超市外面跑,其二嫂吴惠平从楼上下来。其见店里躲不住就拼命往超市外面跑,在超市门口又被砍几刀,其跑到橄榄城小区大门绕着圈跑,但没有人拉架,后来其老婆曹某赶到,她用手抓住曹臻的手夺刀,其趁机跑到远处坐在一个花草池边,后来120救护车赶来将其拉到了医院。 四、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了案发时其在惠邻超市工作,韩某在收银台内坐着,此时曹臻拿着一把菜刀冲进来对着韩某喊:“你不是人,你这个畜生”,接着就用菜刀砍韩某的头部,韩某用胳膊挡,其头部和胳膊被砍伤了,流了很多血,接着韩某跑到门外,曹臻在后面追砍,韩某的二嫂听到声响下楼让其拨打了110和120电话,后来曹某赶来劝架,警察也赶到。 五、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证明了案发时,其正在慧邻超市楼上睡觉,听到楼下有吵闹的声音遂下楼看见曹臻右手拿菜刀砍韩某的头部、胸部及肩部,将韩某砍倒在地,韩某从地上爬起来后朝门外跑,其让在场的刘某打电话报警,曹臻又拿着菜刀追着韩某砍其背部,韩某沿碧云路往北来回跑,最后跑到碧云路橄榄城广场,后曹臻的姐姐曹某赶来拉着曹臻的右手,后公安人员和救护车赶到现场,曹臻被公安人员抓获。 六、惠邻超市的监控录像光盘一张,显示案发时曹臻进入超市内与站在收银台桌子内侧的被害人韩某争吵,随后拿出菜刀往被害人韩某头部和上身连砍数十刀,将韩某砍倒在地,后韩某往超市外跑,曹臻追出去的事实,与上述证人刘某、吴某乙的证言及被害人韩某的陈述基本一致,相互印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