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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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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张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二七刑初字第87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别名周松),男,197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5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二七刑初字第87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别名周松),男,197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5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保安。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5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宾、汪兰海(实习),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4)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弘劼、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宾、汪兰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5月4日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宋复生(取保在逃)事先预谋后,在郑州市二七区升龙国际中心B区1号楼1单元1楼1008房间“苹果零售店”,由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当保安的职务之便望风,被告人周某某用石头砸碎该店的玻璃门,盗窃店内苹果4型手机两部、苹果4S型手机一部、苹果牌MC769CH型平板电脑一部、苹果牌MC979CH型平板电脑一部、苹果牌MD328CH型平板电脑一部、苹果牌MacBookAir型笔记本电脑一部、苹果牌MacBookPro型笔记本电脑一部,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共计价值17470元。

2013年5月4日5时30分,被告人周某某因携带赃物形迹可疑在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与丰庆路交叉口西北角被公安人员抓获。同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二七区升龙国际小区宿舍被公安人员抓获。现赃物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某系主犯、张某某系从犯。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二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赃物及作案工具照片;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到案经过、提取赃物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二被告人户籍证明;同案犯宋复生的证言;被害人戎某的陈述;郑州市二七区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犯盗窃罪以及被告人周某某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系从犯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从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当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7470元,已属数额较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分别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周某某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2、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二人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5日起至2014年5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5日起至2014年1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 倩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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