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691号 罪犯陈静,女,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6日作出(2009)二七少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自2009年5月15日起至2019年11月14日止。宣判后,陈静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9日作出(2010)郑刑二终字第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0月20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1月29日对陈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陈静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5月12日因与李某有纠纷,陈静伙同他人预谋后,电话约李某见面。李某和该犯同伙见面后将该犯同伙二人领入某小区房间。该犯等同伙接通知后也到该房间。同伙用事先准备好的砖头将李某、苏某二人打倒在地,该犯二人也用鞋子对李某进行殴打。同伙向李某索要钱财遭拒绝后,将二被害人两部手机(经鉴定价值1260元)抢走。苏某将100元交给陈静,并将自己一张银行卡给同伙,同伙从银行卡取出2900元,并在超市刷卡消费710.60元。现两部手机及赃款1200元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该犯系主犯,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 罪犯陈静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4年1月、5月和10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4年1月和2015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罚金15000元已交纳。自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静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静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12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