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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治玲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677号 罪犯孙治玲,女,196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9日作出(2008)民刑初字第343号刑事判决,认定孙治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677号

罪犯孙治玲,女,196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9日作出(2008)民刑初字第343号刑事判决,认定孙治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08年7月5日起至2018年7月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12月10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0年9月28日对孙治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10月12日对孙治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孙治玲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孙治玲自结婚以来经常遭到其丈夫马某的殴打、辱骂和威胁,便产生了杀死马某的念头。2008年6月30日13时许,孙治玲让其丈夫马某服下安眠药后,以看病为由将马某骗到架子车上,途中因马某不去,孙治玲就多次用铁锤击打马某头部将其投入机井内,发现马某没死就又拉琉璃头砖投入井中,致马某溺水死亡。该犯认罪态度较好。

罪犯孙治玲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3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2年下半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优秀、优秀、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孙治玲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治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7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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