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781号 罪犯尚景,女,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2010)涧刑公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认定尚景犯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0年4月14日起至2020年4月13日止。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4日作出(2011)洛刑一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3月10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尚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4月,被告人尚景在担任某业务员期间,收取了一张50万元和77.44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后,将两张汇票抵押给他人提现。50万元的汇票变现后用于赌博等,追回20余万元。77.44万元的汇票在提取前被冻结,发还公司。该犯系主犯。 罪犯尚景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4月获得记功;2012年9月获得表扬;2013年3月、8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9月获得表扬。2011年下半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为:良好、良好、良好、良好、良好、较差、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尚景尚有30万元的赃款未追回,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确无履行能力,作为职务犯罪,对其减刑从严把握,其不符合减刑的条件,不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尚景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