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662号 罪犯尚遂香,女,196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9日作出(2008)洛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尚遂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8年1月24日起至2023年1月23日止。宣判后,尚遂香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7日作出(2008)豫法刑二终字第01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1月7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1月28日对尚遂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5月23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尚遂香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尚遂香因分家产问题,与其继子李某某产生矛盾,2007年至2008年,尚遂香伙同雷某准备木棍多次预谋将李某某杀害。2008年1月份,尚遂香和雷某将李某某骗至一桥头上后雷某用木棍将李某某打倒在地并猛击数下,将李某某推至桥下造成交通事故假象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李某某系头部遭受他人钝器打击后又被抛入悬崖,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雷某的家属就民事赔偿和受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获得谅解。 罪犯尚遂香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4年5月表扬;2014年10月表扬;2015年2月记功;2015年1月监狱级积极分子。自2013年下半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尚遂香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尚遂香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4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