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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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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彩云集资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764号 罪犯张彩云,女,1983年1月24日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2012)新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彩云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764号

罪犯彩云,女,1983年1月24日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2012)新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认定彩云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万元;违法所得财物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11年9月23日起至2018年9月2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1月15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张彩云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月份以来,张彩云单独或伙同他人以其商店资金周转困难的名义,以高息从多人处骗取96.5万元,后资金多用于还账。至案发,共计支付给被害人利某10.84万元,剩余资金未追回。该犯系主犯。

罪犯张彩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2月获得记功;2014年6月和11月获得表扬。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底每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彩云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彩云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8年6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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