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717号 罪犯张成玉,女,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3日作出(2008)二中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成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5月12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0日对张成玉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变为八年。刑期自2010年8月10日起至2029年11月9日止。本院于2012年5月23日对张成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张成玉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张成玉出资并指使其姐于2007年7月19日,将其购买的毒品甲基苯丙胺394.91克、海洛因28.85克运输至北京,张成玉在接货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所运输的毒品全部被起获并收缴。后公安机关在张成玉暂住处起获毒品海洛因7.3克。犯罪后该犯认罪态度较好。 罪犯张成玉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8月和11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8月和12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3年1月、2014年1月、2015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4月获得省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2年下半年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优秀、优秀、优秀、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成玉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成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26年12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