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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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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美玲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669号 罪犯张美玲,女,196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7日作出(2007)三刑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美玲犯抢劫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669号

罪犯张美玲,女,196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7日作出(2007)三刑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美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07年5月4日起至2022年5月3日止。张美玲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6日作出(2008)豫法刑二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9月2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1月29日对张美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张美玲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4月26日上午11时许,张美玲伙同他人经预谋后,由该犯打电话将被害人李某诱骗至其租房内,同伙采取持刀、捆绑方式威胁李某,李某被迫给其妻子打电话到现场。后同伙挟持李某妻子到银行取出现金10万元。当晚,同伙将李某夫妇勒死并焚尸抛尸。该犯系从犯。

罪犯张美玲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自2013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一般、良好、一般、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美玲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美玲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11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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