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767号 罪犯姜克淼,女,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日作出(2012)镇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认定姜克淼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26日起至2016年4月25日止。退赔挪用款13378559.43元(姜克淼房产拍卖所得29万,所汇钱款1万元及所交物品折价后从中扣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9月27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姜克淼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4年至2000年2月份,姜克淼担任某信用社储蓄所主任期间,伙同本所工作人员等五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吸收存款不入账的形式将收到储户存款向外高息放贷。共502笔1000余万元的储户存款无法兑付,其所在信用社向储户垫付13378559.43元。该犯系主犯,积极还款,弥补损失。 罪犯姜克淼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8月获得记功;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9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上半年至2014年底每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良好、良好、优秀。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姜克淼虽然服刑期间改造较好,但尚有赃款1300多万没有退赔,经济损失无法弥补,应从严对其减刑,本次对其减刑不妥,本次不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姜克淼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