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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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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桂花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730号 罪犯和桂花,女,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曾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11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730号

罪犯和桂花,女,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曾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11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4日作出(2012)巩刑初字第325号刑事判决,认定和桂花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撤销原诈骗罪的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11年12月23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6月2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和桂花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8月25日上午,和桂花伙同他人预谋实施诈骗,以帮助被害人席某“免灾”为由,骗取现金36000元及金银首饰、手机等物品。案发后,和桂花能够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该犯系缓刑期内又犯罪。

罪犯和桂花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3年9月获得记功;2014年4月、9月获得表扬。罚金已缴纳。自2013年上半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一般、一般、良好、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和桂花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和桂花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5年6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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