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755号 罪犯丁祥英,女,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2013)商睢区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丁祥英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伪造企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2年9月14日至2019年9月1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5月30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丁祥英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至2012年9月期间,丁祥英等人以牟利为目的,在商丘市区大量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假证件、印章,其中伪造国家机关印章806枚,企事业单位印章856枚,其它印章256枚,共计1918枚,伪造各种证件20余本。 罪犯丁祥英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6月获得记功;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监狱级积极分子。2014年上下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丁祥英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丁祥英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9年4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