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729号 罪犯倪清凤,女,195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2005年因收买被拐卖儿童罪被新乡市牧野区法院判处管制一年。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0日作出(2010)新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倪清凤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08年11月19日起至2021年11月18日止。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0日作出(2010)豫法刑三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3月11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10月12日对倪清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倪清凤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12月至2008年11月间,倪清凤与其丈夫在多地参与拐卖儿童5次,共拐卖儿童5人,该犯系从犯。 罪犯倪清凤考核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和11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自2013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倪清凤某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倪清凤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3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