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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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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燕金融凭证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774号 罪犯刘晓燕,女,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7日作出(2010)禹刑初字第533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晓燕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774号

罪犯刘晓燕,女,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7日作出(2010)禹刑初字第533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晓燕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800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3月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3月24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对刘晓燕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刘晓燕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9月至2010年1月19日期间,魏某伙同刘晓燕等人用真储蓄存单采用在微机中套打“小头大尾”方式,套取银行定期储蓄存单,后诈骗储户资金139份,金额共计3943267.22元。刘晓燕涉案金额730567.22元。该犯系从犯。

罪犯刘晓燕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5月、10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4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16000元。自2013年下半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优秀、良好、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晓燕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晓燕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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