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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淑萍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719号 罪犯卢淑萍,女,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2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因漏罪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719号

罪犯卢淑萍,女,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2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因漏罪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6日作出了(2008)管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认定卢淑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与前犯盗窃罪所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6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7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06年7月11日至2024年7月10日。本院于2009年9月25日对卢淑萍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1年5月12日对卢淑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月29日对卢淑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卢淑萍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2月至6月,卢淑萍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先后5次驾驶面包车到公司采取撬窗、挖洞方式盗窃空调、电机、铜线等物品,价值16万多元。卢淑萍系主犯,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

罪犯卢淑萍考核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7月和12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3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优秀、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卢淑萍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卢淑萍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9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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