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762号 罪犯卢玉华,女,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2日作出(2012)卢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认定卢玉华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7月16日起至2015年7月15日止。判决生效后,卢玉华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2013)三刑一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0月18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卢玉华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谢某、周某为达到向卢氏县人民政府施压从而讨要债务的目的,两次预谋后制作横幅、购买镐把、定租车辆,于2012年7月13日伙同卢玉华等人带领170余人,强行冲闯卢氏县人民政府门禁,堵塞政府门前道路和政府大门,阻止车辆行人通行和政府工作人员及车辆出入,强行侵入、占据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楼楼道、部分办公室等场所拒不退出,辱骂政府工作人员,致使卢氏县人民政府无法正常工作,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后在政府承诺垫付100万元的情况下才撤离。卢玉华为积极参与者。 罪犯卢玉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获得记功;2014年下半年评审鉴定为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卢玉华在本次1年3个多月的减刑考核期内仅获得1次记功的改造表现,改造表现一般。同时,卢玉华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犯罪行为的积极参与者,社会影响恶劣。综合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的条件,不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卢玉华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