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693号 罪犯叶玉兰,女,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因吸食毒品于2003年3月24日被强制戒毒六个月。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5日作出(2008)湖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认定叶玉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5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5000元。刑期自2007年11月14日起至2022年11月1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12月17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5月12日对叶玉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5月23日对叶玉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叶玉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0月,叶玉兰在新蔡县家中以7000余元的价格将25克毒品“黄皮”,几十克料子卖给他人。11月,叶玉兰及其丈夫在家中吸毒时被抓获。当场查获毒品“黄皮”62克。经鉴定:所查获毒品“黄皮”含乙酰可待因、海洛因等成分。 罪犯叶玉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4年2月、7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2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叶玉兰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叶玉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0年3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