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674号 罪犯吕朝瑞,女,1985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1日作出(2008)林刑初字第429号刑事判决,认定吕朝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责令吕朝瑞退赔被害单位现金31650元(已退赔6000元)。刑期自2008年6月17日起至2018年6月1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10月28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0年9月28日对吕朝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10月12日对吕朝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吕朝瑞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3月至5月,吕朝瑞在林州某加油站工作期间,先后四次盗窃该加油站代金券共计75000元,并将31650元代金券兑换成现金,存入银行2万,其余挥霍。搜出的代金券已退还被害单位。该犯庭审后主动退赔,犯罪后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 罪犯吕朝瑞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3年1月、2014年1月、2015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2年下半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优秀、良好、优秀、优秀。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吕朝瑞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吕朝瑞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7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