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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新霞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716号 罪犯徐新霞,女,196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7日作出(2009)偃刑初字第325号刑事判决,认定徐新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716号

罪犯徐新霞,女,196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7日作出(2009)偃刑初字第325号刑事判决,认定徐新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刑期自2007年10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止。宣判后,徐新霞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5日作出(2010)洛刑二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2月25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5月23日对徐新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徐新霞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徐新霞于2003年3月至2004年6月期间,徐新霞以承诺给他人上军校并转军籍为由,多次收取多名被害人钱财,共计273050元,且在承诺事项无法办成的情况下,拒不退还被害人钱财。

罪犯徐新霞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和9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6月和10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3年1月和2014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2年下半年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良好、良好、一般、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徐新霞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新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5年8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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