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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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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秀芹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712号 罪犯李秀芹,女,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2013)周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秀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712号

罪犯李秀芹,女,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2013)周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秀芹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2年10月10日起至2027年10月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5月10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李秀芹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10月10日上午,李秀芹在其父亲家打玉米时遭到父亲吵骂,即持桐木棍殴打父亲,后又持抓钩朝父亲头部连砸数下,致当场死亡。该犯有自首情节,且被害人有一定过错。

罪犯李秀芹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记功。2014年的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一般、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秀芹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秀芹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7年4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审判员董忠智人民陪审员靳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姚       晓       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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