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661号 罪犯李贤珍,女,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6日作出(2010)安刑初字第29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贤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09年12月10日起至2021年12月9日止。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5日作出(2010)安刑终字第27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李贤珍定罪量刑部分。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9月3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1月29日对李贤珍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李贤珍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7月至8月,李贤珍伙同他人先后四次在安阳县、林州等多地以看病消灾的迷信方式诈骗,诈骗财物价值共计47万余元。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罪犯李贤珍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自2013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一般、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贤珍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贤珍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8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