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763号 罪犯杜桂枝,女,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淅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认定杜桂枝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刑期自2012年8月9日起至2015年8月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5月3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杜桂枝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4月至2011年8月期间,杜桂枝伙同他人多次销售假冒伪劣卷烟900余件,经营数额达到487200元。该犯系自首。 罪犯杜桂枝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4月获得记功;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监狱级积极分子。2014年上下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杜桂枝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杜桂枝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7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