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666号 罪犯杨天荣,女,1973年3月19日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2012年10月24日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2)驻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天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1年12月13日起至2026年12月1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1月8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杨天荣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害人程某和杨天某持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1年12月12日夜,程某趁杨天荣丈夫外出打工到其家中过夜,期间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次日凌晨,杨天荣趁程某熟睡之机,用斧头将程某杀死。该犯系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程某亲属请求对杨天荣从轻处罚。 罪犯杨天荣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课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2月获得记功;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自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天荣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天荣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6年4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