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杨孟娇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766号 罪犯杨孟娇,女,1991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2011)红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孟娇犯贪污罪,判处有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766号

罪犯杨孟娇,女,1991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2011)红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孟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1年4月23日起至2023年4月22日止。宣判后,杨孟娇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日作出(2012)新刑二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3月15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杨孟娇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7月至2010年10月,杨孟娇任某学校餐厅充卡员期间,利用收取餐费的职务便利,私自使用他人充值口令卡收取餐费,将其中343633.30元截留,占为已有,后将部分充卡机数据删除。在学校发现后杨孟娇退出非法所得26000元。

罪犯杨孟娇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获得记功;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6月和11月获得表扬;2012年下半年至2014年底每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优秀、较差、较差、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孟娇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孟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2年10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