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714号 罪犯杨红霞,女,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2日作出(2010)卫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红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非法所得予以追缴后,返还各被害人。刑期自2010年1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2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6月30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10月12日对杨红霞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杨红霞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杨红霞于2008年1月至2010年1月22日多次在多地先后盗窃作案11起,共盗窃价值10248元的手机、项链等物品及现金23025.32元。杨红霞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较重的犯罪事实,且赃物已部分追回,自愿认罪。 罪犯杨红霞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6月和12月、2014年6月和12月、2015年2月获得表扬。自2012年下半年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良好、一般、良好、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红霞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红霞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