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725号 罪犯杨翠,女,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9日作出(2012)漯刑二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1年12月3日起至2024年1月23日止。杨翠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豫法刑四终字第1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10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杨翠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杨翠原为一足疗保健中心老板,在得知有人想“挖走”她店里的服务员时,便指使其侄子杨某找人打那人一顿。杨某于2003年4月13日纠集多人将被害人何某、郭某骗出后进行殴打,致何某重伤(一级伤残),经抢救无效后死亡。该犯系主犯,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8万。 罪犯杨翠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6月和11月获得表扬。自2013年下半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优秀、良好、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翠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翠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3年7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