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698号 罪犯赵二改,女,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3日作出(2009)商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赵二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8年11月21日起至2020年11月2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12月31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9月28日对赵二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5月23日对赵二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赵二改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赵二改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张某生前生活作风不好,二人经常生气打架。2004年8月22日晚,张某向赵二改要钱,赵二改不给,再次引起争吵,张某对赵二改殴打。后赵二改乘张某不备,持械将其杀死并将张某的尸体埋于其西屋北间内。该犯系犯罪性质恶劣,后果严重,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明显过错。 罪犯赵二改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4年5月、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自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二改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二改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1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