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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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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艳梅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737号 罪犯罗艳梅,女,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5日作出(2012)虞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罗艳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737号

罪犯罗艳梅,女,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5日作出(2012)虞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罗艳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10月9日起至2016年10月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7月6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罗艳梅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罗艳梅在丈夫刘某的逼问下说出自己与李某有奸情关系。2005年5月27日夜,罗艳梅伙同其丈夫以约被害人李某去商丘玩的路上,刘某用砍刀朝李某头、面部连砍数刀,致李某当场死亡。后罗艳梅将刘某身上带有血迹的衣服清洗干净。该犯系从犯,该犯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8000元。

罪犯罗艳梅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10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获得记功;2014年1月、2015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上半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罗艳梅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艳梅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11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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