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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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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771号 罪犯王伟,女,195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1日作出(2012)周刑终字第95号刑事刑事判决,认定王伟犯贪污罪,判处有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771号

罪犯王伟,女,195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1日作出(2012)周刑终字第95号刑事刑事判决,认定王伟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08年11月26日起至2015年11月2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0月25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王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上级拨给西夏县政府种子精选机一台,他人以租或买为由交给王伟现金一万元后,将精选机拉走,王伟未将一万元现金交财务入账占为己有。2007年初,王伟让县财政把拨给西夏镇政府的18万元经费拨往他镇账户,王伟于2007年2月15日打条把18万元领出后,除将其中6万元公务支出外,余额12万元占为己有,将真实票据交出后意图重复报销未遂。2009年7月10日公诉机关对其追缴赃款15800元。

罪犯王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1月获得记功;2014年3月、7月和12月获得表扬;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底每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优秀、良好、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伟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伟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5年7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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